志愿者管理办法
广西无界慈爱公益基金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志愿者管理,更好地吸纳和组织热心公益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本基金会的活动,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认同本基金会理念,不图物质利益,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和资源等,自愿为本基金会的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工作内容:
(一)根据本基金会项目需求为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
(二)协助本基金会各部开展志愿工作;
(三)提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公益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不在本基金会领取劳务报酬。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本基金会可以酌情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交通补助及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和理念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培训和相关活动;
(二)加入基金会的志愿者基金会免费提供会服、证书。
(三)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基金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要求基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基金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八)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九)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三)服从本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四)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五)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每年至少参加三次本基金会的慈善公益活动;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的服务理念:爱在路上 慈善无界。
第九条 志愿者的愿景:在爱的行动中完善心灵。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退出
第十条 任何有志成为本基金会的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1、通过在本基金会官网注册成为志愿者;
2、通过填写《广西无界慈善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申请成为志愿者。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管理部(暂由宣传部管理)按项目或活动需求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志愿者名单。
第十二条 志愿者一经录用可与基金会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退出本基金会志愿者团队:
1、向本基金会志愿者管理部(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
2、自注册成功一年内未参加本基金会任何服务项目或活动,并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按奖励细则给予积分;
(三)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本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新志愿者入会培训;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三)针对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志愿者管理部(宣传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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